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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人网收录与寻找失踪人口有关的《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2020-08-21 16:37:27

寻人网


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 

公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2016.05.28 施行日期: 2016.09.01  

效力: 有效 门类: 社会救济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处于流浪或者乞讨状态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救助服务。救助管理站的设施和人员配备应当与救助管理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设立救助服务点,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点的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流浪乞讨人员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


  社会组织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协助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关专门机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七条 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对其下列情况进行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二)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三)随身携带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信息,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除外。


  第八条 对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不予救助,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和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当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条 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受助人员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食物和饮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四)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


  (五)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六)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标准、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制定。


以上内容由《我要寻亲网》于2020年8月21日录入寻人网站,供查阅参考。祝您早日实现团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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