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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如何规定处理失踪问题《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2020-08-20 19:19:50

处理居民失踪迷途的规定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54.05.03 施行日期:1954.05.03

效力:有效门类:公安

(一九五四年五月三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文

一、凡本市居民迷途失踪,其关系人应即向当地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报告,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必须详细说明失踪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面貌、特征、服装颜色、失踪日期、时间、地点及可能的去向等项。

三、如失踪人已被关系人自行寻到或自行回家时,关系人必须向原报告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撤销失踪报告。

四、凡市民遇有迷途者,应即送交附近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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